公务员下班后送外卖、开滴滴、出租店面,是否违纪?

能兼职赚外快的公务员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始终存有法律跟现实的争议,存在明确的法规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完全禁止一切兼职是不是合理这个情况有没有引发公众交流讨论。

法规的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具备清晰的条文,该法第五十三条专门指出,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且也不可以在企业等组织兼任相关职务,这项规定给约束公务员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

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也可寻得类似这般的要求。这些规定一块儿构建起了一个基本框架,此框架表明,公务员的身份以及职责,使其必须维持职务的廉洁性,以防因经济利益而对公务执行的公正造成影响 。

兼职现象的现实背景

之前的一段时期当中,部分担任公职的人员于企业里兼任独立董事、顾问之类职务的情形并不罕见,这常常跟他们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或者社会关系存在关联,其背后或许有着增加收入或者发挥余热这样的个人想法。
这种现象致使监管部门予以关注,这是为啥呢,是由于这种兼职会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甚至还会成为权力寻租的途径,鉴于这样的情况,依靠刚性法规展开严厉约束,将其看作是维护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举措。
情理上的争议点
一名公务员如果是在业余时间,完全不借助职权以及身份,仅仅是经由写稿、授课这般合法劳动获取报酬,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被禁止呢?这在情理方面使良多的人感到迷惑不解。普通劳动者存在兼职的自由,公务员的此项权益是否遭到了过度的限制呢?
此种困惑于实践当中有所体现,比如说,有一位基层公务员,在周末的时候从事网络技术兼职,既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也没有利用公务方面的信息,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很低的,要是一概认定为违纪,或许很难获得普遍的认同 。
界定“营利活动”的难点
法规所禁止的乃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然而怎样去界定“营利活动”才是最为至关重要最为关键的要点所在。并非是所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行为其性质都是一模一样完全相同的。购买理财产品这一行为、出租个人房产这种行为等同样也属于经济行为范畴,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为违纪行为的。

执纪之际,需展开实实在在的判断,关键点在哪呢,在于分辨那行为究竟是平常的市场经济活动,还是凭借公职人员身份开展的、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的经营行为,绝不能够轻易地把所有获取收入的行为都贴上“营利活动”这般的标签。
执纪应有的区分原则
甄别是否属于违纪情形,需以是否违背具体规定作为前提条件,并且要对行为的实质予以考量;修订过后的公务员法制订了在禁止违规兼职时同时也为一些行为预留出了空间;比如说,准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政策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
这便需要在执行纪律时不能搞“一刀切”,要把那种营利目的显著、和职权联系紧密的商业行为,跟一般的、为社会所公认的合理经济行为区分开来,而后者不应该被轻易归入违规的范畴。
平衡的原则与未来考量
公务员身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同时还是社会成员,对于其经济行为的约束,要在保障公务廉洁以及尊重个人合法权利之间找寻到平衡,针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应当保持谦抑,其危害性应当与法条列举的情形等同。
规范的目标在于防范利益冲突,并非去禁止所有经济活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有关公务员兼职的探讨依旧需要推进,相应规定的施行也要结合具体状况,展现出法治的精准与温度。
您觉得,对于公务员借助业余时段去从事像写作、翻译这类完全凭借个人技能、并且和职权毫无关联的兼职,给予允许限定一定条件之下是否可行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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